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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的作品需要支付报酬吗?
作者:欧阳晶  发布时间:2018-03-12 15:08:59 打印 字号: | |
  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由此可见,如果作品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前已经发表,广播电台、电视台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就可以播放其作品,但是必须得支付报酬;如果作品没有发表,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播放该作品就要经过著作权人的统一,并支付报酬,否则就是对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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