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比如前已述及的“报社侵权名誉权”案例。须指出的是,此处“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的认定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数个行为的结合方式与程度。二是各行为后果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中是无法区分的。这种无法区分可能存在于裁判上,更主要的是从保护受害人角度,不应对其课以过于严厉的证明责任。同样,这种不可分性也是认定共同侵权的成立并适用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上面所举的数人过失违章驾驶相撞致他人损害的案例中。数个侵害行为的结合对受害人的损害而言是必然的。这种行为的竞合具有非常强的关联共同性,符合客观说以及本解释对共同侵权成立所采立场的判断标准。本条第一款原来使用的是“相互结合”,上网公布征求意见以后,很多反馈回来的意见认为此种表述不易于判断。经研究,最后仍然使用了大家较为熟悉的“直接结合”。直接结合的含义与已被审判实务掌握并大量运用的评价标准也是相协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