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在我国的制度法当中尚没有规定。但在实践当中已有案例发生。从概念的角度讲,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未共同过错,而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除去主体的复数性以及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外,尤以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和各行为的结合方式彰显其特质。前两个要件与共同侵权基本相同,于此不赘述。关于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这一要件。本解释与现在的通说并无不同。意思联络也可以称为共同意思,较早的理论(主观说)认为意思联络应当限于故意的情形。但随后的发展拓宽了意思联络的范围,认为“有认识的过失”亦可构成意思联络。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当中,各行为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同样也不存在共同过失。一般情况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之间没有什么身份关系、社会关系。他们不会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更不会预见到这种结合还会对他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