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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能否构成共同侵权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09 21:08:10 打印 字号: | |

    就共同过失能否成就共同侵权在制定过程中曾有人提出疑问。从共同故意说转化为共同过错说的结论看,这一点不应存在异议。但之所以还有观点认为共同过失不应构成共同侵权以及审判实务当中时常存在的困惑就使这个问题有必要予以澄清。从理论上讲,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而不是以故意为原则本身已经使这个问题并非必须从理论上过多阐述了。实践当中确实存在或者确有可能存在的案例其实更具有说服力。比如王泽鉴所拟“负重登高”案例,两人共同肩抗重物登高,一人觉得负重的载体(木棍或者绳索)似乎不足以承重并对另外一个表示了此种担忧。另一人则称没有问题,该人亦表认同。两人遂继续登高。过程中,负重载体断裂,重物滚落将随后之人砸伤。此时双方显然不具有共同侵害该人的故意,但的确具有共同过失。此时,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都有唯一的,二人当然应当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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