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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行为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09 20:51:21 打印 字号: | |

    “多因一果”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无共同过错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侵权行为。“多因一果”行为通常是几个与损害结果有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与一个同损害结果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数个过失行为都表现为作为。对于“多因一果”行为,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曾有过一定程度的论述和规定。但综合来看,本解释第二款是试图从数个行为间接结合的角度对“多因一果”行为的内涵作出界定,以使其与可归类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相区别。之所以将“多因一果”排除在共同侵权之外,主要的考虑是此类情形之中,因果关系的种类不同,导致受害人损害的是与该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此时的多因行为表现出来的是原因竞合,而不是行为竞合。所以,对这类行为不能以共同侵权来定性,也不能对行为人课以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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