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人损害,与因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发生原因不同,前者系属一种自然事实。但理论上认为动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对防止动物致他人损害负有管理的义务。发生损害事故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即加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作为赔偿义务人。《法国民法典》1385条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其使用动物期间,对动物所致的损害,不问是否系动物在管束之时或在迷失及逃逸之时所发生,均应负赔偿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的一百二十七条亦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们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对防止损害负有法定义务,发生损害事故时,理论上仍将其视为行为人或者加害人。此时,赔偿义务人与加害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