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事故系因人的行为而发生,行为人应当就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原则,被称为自己责任原则,是近代民法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在确定责任归属主体时的体现。任何独立自主之人,应对其故意或过失损害他人之行为负责,也即负担行为之结果,填补受害人之损害。这一责任观念,与近代社会所倡导的理性主义观念十分吻合,已形成为人民普遍认同的法律意识。作为近代民法典之滥觞的《法国民法典》,对基于过错责任的自己责任原则作了经典表述。该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同样确立了基于过错责任的自己责任原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无论从形式或内容都完全采用了法国民法典的一般条款模式;因此可以说,基于过错归责的自己责任原则是民事主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因故意、过失侵害他人生命、身体或者健康的,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即加害人就是赔偿义务人,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