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的性质,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政策。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法理问题:(1)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应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当事人地位平等是形成民事案件的一个标志性条件,是评价民事案件争议主体是否适格的法定条件,管理人与其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关系或者一方在履行合同中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另一个居于次要和服从地位,或者一方以行政权力作背景依附在行政权力之下形成的准行政文件都不是民事关系,因此引发的纠纷也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纠纷的本质是以人民政府优惠政策作为投资人对政府工程的投资回报,尽管他们之间存在诸多民事因素,但终因未形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而对当事人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2)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除要求当事人地位平等外,还要求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纠纷,即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是民事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如当事人起诉主张的民事权益纠纷时债权关系,那么他们之间就应当存在侵权、合同、因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的关系,如当事人争议的客体不是民事关系,那么纠纷就不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就应当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