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施工方以施工期间建材大幅上涨为由,主张建设方进行材料价差补偿。其依据是合同履行期间的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下,借鉴法理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格外慎重。重要的衡量标准之一就是看合同履行期间是否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基础情势的重大变化。就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言,建材价格的起伏涨落无疑应当是一个普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在确定投标价格时首先应当考虑到的重要因素。而从建筑市场实践看,材料价格随着市场变化出现涨落殊为正常,因此将其认定为非当事人所能预见之“情事”有违一般行业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