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民事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而进行的司法裁判获得,该一审判决本身并不是同一诉讼进入二审阶段的新的证据。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一审未提及、二审时将一审判决作为新的证据以提出对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时效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规定中的除外情形,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将依法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