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无权利以及该种权利与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权利相比,哪一个应当得到优先保护,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核心问题暨难点问题。在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作为执行标的的情形下,若案外人主张其为该房屋买受人,对于案外人所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或者《以房抵债协议》,即使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均认可其真实性,因直接影响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也为防范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仍应就其真实性进行审查,要求案外人提交证据证明。
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无权利以及该种权利与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权利相比,哪一个应当得到优先保护,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核心问题暨难点问题。在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作为执行标的的情形下,若案外人主张其为该房屋买受人,对于案外人所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或者《以房抵债协议》,即使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均认可其真实性,因直接影响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也为防范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仍应就其真实性进行审查,要求案外人提交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