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07 13:10:29 打印 字号: | |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链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链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