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应结合《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加以确定。
享有优先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位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也包括承包人的垫资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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