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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认定及处理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06 17:03:00 打印 字号: | |

    尽管《合同法》第286条对于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做了规定,但对于行使期限的理解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看法并不一致。结合案例,认为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认定,应尽量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利,对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6个月”的规定应严格适用,而不能进行类推适用。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竣工期限,才适用批复第4条规定;应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而《合同法》第286条并未规定优先权行使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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