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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无法如期竣工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自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起算六个月”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成立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05 19:42:59 打印 字号: | |

    工程款优先权时《合同法》第286条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人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条件。只要工程款数额能够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人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发包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施工人对工程款不享有优先权的观点不能成立。

    发包人以施工人行使优先权由六个月的法定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起算,但施工人起诉时已经超过了六个月为由,主张其行使优先权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不应得到支持的观点,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成立。因为,按照这种观点,如果由于工程多次停工,超过原约定竣工时间六个月才竣工或者至双方发生争议时尚未竣工,则施工人即不问原因地丧失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明显与《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相悖。故对于此种主张,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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