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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汽车后将车转卖 骗得数万元被判徒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周敏  发布时间:2018-03-05 12:03: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单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张某在他人的安排下到南昌与单某会合,二人会合后于次日从南昌来到新余。2015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单某、张某来到新余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张某的身份租用广州本田雅阁汽车一辆,交押金人民币5000元,并于当日将该车开到南昌。次日上午,被告人单某、张某将该车开至南昌市新建县,以人民币267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谭某,谭某当场将车款通过手机银行转到了被告人单某的银行卡上。经鉴定,该本田雅阁汽车价值人民币90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张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新余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本田雅阁汽车一辆,骗得人民币856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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