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伪造费用骗取医保补偿款数十万元 社区医院三工作人员均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周敏  发布时间:2018-03-05 11:59: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7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追缴各自所得赃款归还给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19日,经新余市卫生局批准,新余学院附属医院成立,医院主要的服务对象是新余学院的在校学生及少量的周围居民。2012年1月17日,更名为新余学院社区医院。2014年初,谢某开始担任该院主要负责人。2013年1月开始,高新区医保局与新余学院社区医院签订协议,选定该院为定点医疗机构。2014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谢某、宋某、刘某在新余学院社区医院工作期间,为提高自己的绩效奖金,要求病人(主要是学生)提供身份证、医保证复印件,然后再伪造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资料,提交给高新区医保局,骗取医保补偿款。其中,被告人谢某虚构82人的住院事实,骗取医保补偿款120274.9元;被告人宋某虚构177人的住院事实,骗取医保补偿款413944.5元;被告人刘某虚构115人的住院事实,骗取医保补偿款209597.4元。2016年,江西省审计厅在新余市医疗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新余学院社区医院在2014年至2016年8月期间编造虚假的病历或处方、虚开药品或诊疗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补偿款,遂移送新余市公安局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刘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医保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刘某、宋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回了大部分赃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