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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购买卷烟出售 未经许可非法销售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周敏  发布时间:2018-03-05 11:58: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钟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未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2016年3月,钟某通过微信认识一微信名为“A诚信商行香烟批发”的人,得知对方可以出售假烟,钟某遂与其商谈购买事宜。双方谈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购烟款,对方将假烟通过快递寄到新余。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钟某在“A诚信商行香烟批发”的要求下先后共计将人民币265345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给“免税香烟总仓”、“A诚信商行香烟批发”、“A晓茹免税烟行”的微信号,对方则从广东等地多次将芙蓉王和利群等卷烟通过多家快递公司邮寄到新余给钟某。钟某将本市城区的宾馆、麻将馆等作为卷烟的主要销售地,在收到卷烟后将卷烟出售给胡某、邓某等人。2017年6月2日11时许,新余市烟草专卖局城区分局的工作人员在被告人钟某所租的地下室查获包括芙蓉王、中华、利群等香烟在内的185条卷烟(价值人民币25305元)。

  一审法院认为,钟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卷烟,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65435元(其中未遂数额2530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发后,钟某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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