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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03 19:49:19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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