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也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中国法院网 | 江西法院网 | 南昌法院网 | 赣州法院网 | 宜春法院网 | 九江法院网 萍乡法院网 | 上饶法院网 | 吉安法院网 | 鹰潭法院网 | 抚州法院网 | 景德镇法院网 | 中国新余网 | 新余新闻网 基层法院在线 渝水区法院 | 分宜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