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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02 23:11:38 打印 字号: | |

    (1)如何确定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确定了合同中的过错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承担与其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此规定实际上是赋予合同当事人有约定具体承担违约金方式的权利。合同当事人约定只要出现某种违约情况即承担一定数额违约金,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2)应从何时开始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问题到底是作为损失还是法定孳息,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的精神来看,已经将利息作为一种法定孳息来对待。该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该条的3项规定都将支付利息和支付工程价款确定在同一时点。该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利息到底是作为损失还是孳息的问题。因此,承担或者支付利息,作为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项附随义务,与当事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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