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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02 16:03:42 打印 字号: | |

    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同风险范围,可以或者不能调整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变化,应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据实结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审价期限内审价,视为认可施工人报价;合同约定,既可以体现在施工合同中,也可以在履约甚至结算阶段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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