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诊疗不当致新生儿右产瘫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65%责任
作者:渝水区法院 周敏 发布时间:2018-03-02 11: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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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新余某医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29日,周某因孕41周+1不规则腹痛到被告处住院待产。次日16时10分经阴道分娩一女婴即原告。原告出生后,被告诊断为“孕7产3孕41+2周头位顺产、肩难产、急产、新生儿重度窒息、巨大儿、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同年8月1日,原告转至新余市人民医院进一步诊治,该院诊断为“新生儿特指感染、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窒息、产伤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新生儿败血症、大于胎龄儿、新生儿脑病”予以抗感染、营养脑细胞等治疗,并于8月14日出院。2日后原告至江西省儿童医院行肌电图检查,提示右臂丛神经严重损害。11月11日,原告到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行肌电图检查,门诊诊断为右产瘫,建议手术治疗。11月23日,原告到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行臂丛神经移植术。2017年10月30日,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经司法鉴定,被告为患者周某及原告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拟定医方过错参与度为60%-70%,法院认为,该鉴定结论客观公正,予以采信,被告应对原告的伤害承担65%的赔偿责任。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49283.72元,被告应承担65%的赔偿责任为32034.4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被告还应支付12034.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