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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市场抢菜拒捕变抢劫 患精神分裂获从轻处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周敏  发布时间:2018-03-02 11:46: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胡某来到本市高新区樟树水果蔬菜批发市场门口,趁何某进入批发市场内拿蔬菜之机,将何某三轮车旁的三袋蔬菜(其中金针菇5.1斤、蒜苗13.9斤、香菇11.1斤,价值人民币119元)盗走。当胡某离开现场时,被市场管理人员章某发现。胡某丢弃被盗物品后即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被章某抓住,但胡某为抗拒抓捕,咬住章某的左手腕,并抓伤章某的左手臂。后在其他人的帮助下,章某将胡某抓获。经鉴定,章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另查明,胡某患有精神病。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患病期,其行为  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各种蔬菜价值人民币119元。窃后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属未遂。胡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患病期,属限定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期罪行,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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