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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谁有权召集债权人会议?
作者:欧阳晶  发布时间:2018-03-02 11:28:37 打印 字号: | |
  债权人会议是企业破产中的重要组织,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2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说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都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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