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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不得仅以与分包人另行签订分包合同并实际支付工程款为由,抗辩总承包人给付分包部分工程款的请求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01 10:09:59 打印 字号: | |

    在分包工程承包人同时签订合法分包合同与违法分发包合同的情形下,分包人究竟履行的是哪份合同,应当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作联系函》等证据材料的记载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发包人不得仅以其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并向分包人实际给付了工程款来抗辩总承包人关于分包部分工程款的给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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