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第77条、第78条的规定,在合同成立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与补充,使其合同内容更准确全面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变更协议。但是,合同变更的方式必须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实现,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能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签订的,不予支持”之规定,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固定价格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申请鉴定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