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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与施工方另行约定“如工程未达到鲁班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无效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2-28 10:58:03 打印 字号: | |

    发包方与施工方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质量为合格,工程中标后又同中标人约定“如工程未达到鲁班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该约定已经构成了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属无效。对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来说,一般包括工期、质量、价款等内容。而鲁班奖是全国建筑行业最高质量奖,从法律性质上讲,这种奖励所依附的标准并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二是行业领域所鼓励的标准。在招标合同已经约定为工程合格标准的情况下,发包方与承包方又另行约定必须达到鲁班奖,否则即扣除履约保证金,此种承诺所赋予承包方的义务已经高于招投标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上已经改变了招、投标文件所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上述约定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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