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高速公路死亡因客车未送达至约定地点?法院判决无责
作者:渝水区法院 周敏 发布时间:2018-02-28 10: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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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傅某甲、黄某与被告郭某、上海空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儿子傅某乙等人在广东省惠州市务工欲回老家过春节,傅某乙同事冷某联系好郭某的车辆,并告知傅某乙等人在惠州市德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大门口上车,至新余市仙女湖高速收费出口下车。2016年2月2日凌晨5时左右,傅某乙等人在德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大门口上车,上车后郭某告知傅某乙等人送达地点为新余市仙女湖服务区。郭某驾驶宇通牌大型客车行驶至新余市仙女湖服务区时叫傅某乙等13人下车,傅某乙等13人下车后,因其他人有车辆接走,傅某乙欲横过高速公路走回家。 2016年2月2日19时05分许,段某驾驶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行驶,途经大广高速公路2795KM+700M处时,与横穿高速公路的傅某乙发生碰撞后停于应急车道内,造成傅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2月27日,该事故经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七支队第二大队认定,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傅某乙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6年9月2日,法院判决段某对傅某乙的死亡承担30%责任,即段某赔偿二原告173257.25元(该款已由段某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代为支付)。现二原告向法院起诉以郭某未将傅某送至约定的仙女湖收费站出口为由要求二被告对傅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从庭审查明事实可知,在傅某乙等人上车后,郭某就已告知傅某乙等人送达地点为新余市仙女湖服务区,傅某乙仍然乘坐该车,视为双方对送达地点的重新约定。郭某已按约定将傅某乙送达约定地点,且傅某乙是在下车后横过高速公路被其他车辆碰撞身亡,郭某的行为与傅某乙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郭某无需对二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上海空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对傅某乙的死亡存在过错,故上海空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亦无需对二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