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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作者:市法院 简永辉  发布时间:2018-02-27 19:51:10 打印 字号: | |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依据该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也就是预决的事实,是指人民法院就其他案件做出的生效裁判中已经确认的事实。预决事实之所以不需证明,一是因为该事实已为人民法院所查明,客观上无再次证明之必要;二是因为该事实已为人民法院裁判所认定,该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也包括对该事实认定上的不可更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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