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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和其他人及新组建的公司之间转移资产侵犯工程价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作者:市法院 简永辉  发布时间:2018-02-27 19:13:17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与其他人以复杂的出资形式组建新公司、收购股份及并购的名义,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及相关土地等主要资产变更至新组建的公司名下,而其他人控制新组建公司多数股权、新组建公司不承担工程价款的债务的,该情形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和其他人及新组建的公司之间转移资产,侵犯工程价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他人和新组建公司之间转移资产,侵犯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他人和新组建公司应当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对该优先债权人承担责任。执行法院有权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组建的公司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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