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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提前解除后,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已完成的部分委托事项报酬
作者:市法院 简永辉  发布时间:2018-02-26 17:08:14 打印 字号: | |

    委托合同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相互信任为条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在完成部分委托事项、委托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下,报酬的数额可根据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完成所付出劳动的效果,按照受托人已完成的委托事务部分与委托事务整体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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