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来源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受仲裁条款约束;第二,承租人就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直接指向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售房人)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诉讼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可以以承租人的身份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这一诉讼不仅局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且必然涉及购房人。因而,要求购房者也受仲裁条款约束,即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
第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来源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受仲裁条款约束;第二,承租人就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直接指向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售房人)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诉讼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可以以承租人的身份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这一诉讼不仅局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且必然涉及购房人。因而,要求购房者也受仲裁条款约束,即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