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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当事人于合同中设立的仲裁条款不能限制承租人就行使优先购买权与出租人发生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市法院 简永辉  发布时间:2018-02-12 21:50:18 打印 字号: | |

    第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来源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受仲裁条款约束;第二,承租人就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直接指向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售房人)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诉讼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可以以承租人的身份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这一诉讼不仅局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且必然涉及购房人。因而,要求购房者也受仲裁条款约束,即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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