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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业主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业主公约或章程的效力问题
作者:市法院 简永辉  发布时间:2018-02-11 14:34:26 打印 字号: | |

    根据《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经营性用房的专有部分的经营方式不属于业主大会的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公约或章程作出的该专有部分是自主经营还是委托他人经营,由全体业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共同决定的约定无效。业主大会根据该公约或章程作出委托经营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与他人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对未经同意或追认的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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