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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应当如何理解
作者:市法院 简永辉  发布时间:2018-02-09 16:44:06 打印 字号: | |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尽可能使合同有效的精神,以及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将该条款规定的履行“主要义务”简单地理解为履行全部义务中的大部分,而首先应当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其次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考量,最后应当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以及履行的数量等因素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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