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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代妻签借条 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懿 简文豪  发布时间:2018-02-08 11:03:35 打印 字号: | |
  法院: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应按个人债务处理。

  案情:

  2016年8月16日,卢某向黄某借款60000元,卢某自称借钱用于基建工程资金周转,约定借期1个月,月利率2.5%,逾期还款加收罚息50%。卢某向黄某出具借条并签名捺印,并代其妻胡某在借条上签名;借条上黄某、卢某签名处有捺印,卢某之妻胡某签名处仅有签名无捺印。黄某与卢某商议借款及发放借款全程未与胡某联系,对卢某代其妻胡某签名之事知情且无异议。

  卢某系国企员工、胡某系在编幼师,二人育有一女,为学龄期儿童;借款之前夫妻已有房产、家具、车辆等生活资料;胡某、卢某于2017年1月离婚。

  借款到期后,因卢某未能依约还款,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卢某、胡某共同还款;庭审中黄某未能举证证实借款用途。

  断案: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胡某未在《借条》上签名且事后未追认。本案借款金额为60000元,借期为1个月;根据《江西省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年支出17696元,以此测算三口之家月消费支出为4424元;且被告卢某、胡某系有固定工作稳定收入人员,故该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告黄某关于被告卢某借款时已口头告知被告胡某、被告卢某将借款用于基建生意及共同生活的意见,因原告黄某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诉争借款系被告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因原告黄某未能举证证实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判决该借款为被告卢某个人债务,由其一人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夫妻二人皆有签名的借条,法院判决按个人债务处理,是何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共同签字”应为夫妻本人签名,或者一方特别授权另一方签名,无委托或事后未追认的代签等属于无效签名。

  出借人在发放借款时,为确保债权,应与借款人夫妻共同商讨并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署名;有条件者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有效担保。

  同时出借人应核实借款用途,《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已明确将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借贷,出借人应在发放借款时查证追踪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以确保债权安全。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