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法律常识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实际损失的认定
作者:市法院 简永辉  发布时间:2018-02-06 14:02:53 打印 字号: | |

    对于政府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判断,如上述证据不能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人民法院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双方当事人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如何计算未作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