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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用)
作者:市法院 简永辉  发布时间:2018-02-05 17:11:07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概述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简要评判)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对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作出判决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不公开审理的,写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例:“因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因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因涉及商业秘密,×××申请”或者“因涉及离婚,×××申请”。

诉讼参加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合并写明,例:“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4.单方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写明:“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分别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写明:“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5.落款中的署名为“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