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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客户信息来路不正却加以利用,能行吗?
作者:欧阳晶  发布时间:2018-02-05 08:45:49 打印 字号: | |
  客户信息的基本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基本注册信息、股份结构、业务信息、销售、采购及进出口信息、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银行信息、诉讼信息、供应商评价、关联公司信息等。客户信息属于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不容许他人非法利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明知客户信息来路不正,还加以利用,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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