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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企业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有哪些要求?
作者:欧阳晶  发布时间:2018-02-05 08:42:36 打印 字号: | |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此外,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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