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被认定无效,出地一方应当返还其从出资一方取得的财产。当出资一方的出资已经转化为在建工程时,出地一方取得的财产为出资方出资转化为在建工程部分相应的财产利益,应当折价补偿出资一方。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评判出资一方的出资数额、在建工程的建设程度及当地房地产业的利润等情况,确定出地一方的折价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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