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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可以对企业刚刚敲定的价格表进行宣传报道吗?
作者:欧阳晶  发布时间:2018-02-02 11:07:54 打印 字号: | |
  新闻舆论具有传播快、辐射广影响大等特点。根据我国《价格法》第37条的规定,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在价格监督方面新闻舆论发挥着特殊作用。价格监督是价格工作的“推进剂”,是价格违法行为的“照妖镜”。价格表是公司产品的定价,是要面对广大消费者的,不是商业秘密,新闻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宣传报道。实践中新闻单位可能通过定期报道正面典型曝光违法案例,通报专项检查情况等形式对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督。企业应当对其正当的行为予以支持,共同维护和谐的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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