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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一方请求对部分争议先行处理的,不予支持
作者:市法院 简永辉  发布时间:2018-02-01 19:18:39 打印 字号: | |

    本案新业公司认为,即使双方尚不具备结算条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地下车库入口重建及改变安置条件损失部分先行进行处理。但是本案由于指挥部提出反诉,请求新业公司返还其已多付的安置费用等,且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尚不具备最终结算条件。在此情形下,如果本案仅处理因改造地下车库出入口及改变安置条件的损失部分,恐造成双方利益不平衡,以致影响本案的最终处理。因此,新业公司该项请求,不应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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