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碰撞事故后未通知被保险人 事后索赔亦获支持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子薇 发布时间:2018-02-01 11: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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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发生单方碰撞事故后既未报警,也未通知保险公司,而是事隔30多个小时之后将车开回原事故发生地再通知保险公司,时候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被保险人不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至法庭。近日,渝水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5日晚上11点多,原告驾驶小车在某路段因操作不当碰撞到护墙,致使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因考虑不涉及第三方且时间很晚,原告径行离开了事故现场,未向交警部门和被告(即保险公司)报案,但回家后自行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照片及视频的摄制。2017年7月27日清早,原告将车开到事故现场,并拨打了被告公司电话报案。数日后,被告以原告伪造现场及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通知被告而离开现场为由对原告作出拒赔通知,原告则认为保险条例中规定其有权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被保险人,因此,被告理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小车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因该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依法、依约理赔。被告辩称原告伪造现场,但本案中,原告仅是在事故发生第三日清晨将涉案车辆开至原事故发生地,而其车辆此前确实发生碰撞事故,因此,原告不存在伪造现场骗保的行为。至于原告发生碰撞事故后未及时报案而离开现场的行为,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第十三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由该两条规定可知,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才免除赔偿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事故发生后原告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及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了保险人的事实并无异议,实质争议在于原告有无“依法采取措施”,被告在庭审中对此理解为“保护事故现场”及“立即通知保险人”,而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可以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因此将“依法采取措施”理解为“立即通知保险人”显然不符合常理。至于原告直接将车开回家的行为是否构成被告所称的“未保护事故现场”的问题,因本次碰撞事故不涉及第三方,不存在责任划分的问题,而涉案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后,原告以为是小擦伤且未发现车辆的行驶性能受到较大影响,在这种情形下苛求原告“保护现场”并无现实意义,同时,被告在诉讼期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驾车离开的行为扩大了本次事故的损失,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作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75000元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