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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变更工业用地使用权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出资约定的效力问题
作者:市法院 简永辉  发布时间:2018-01-27 10:28:55 打印 字号: | |

    合同双方协议约定变更工业用地使用权性质并履行法定出让、补缴费用、过户、行政审批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约定内容能否全面实际履行,是考量合同应否解释或终止的因素,并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双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不明、政府出让土地四至存在争议等综合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有过错,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失应根据过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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