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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执行前保全用)
作者:市法院 简永辉  发布时间:2018-01-26 16:43:05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案号、文书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以及保全的期限;行为保全的,应当写明行为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制定,供执行法院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因紧急情况,债权人申请保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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