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院推广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作者:邹斯洁 发布时间:2018-01-26 10:35:20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为防止对方在判决前将财产转移、藏匿或变卖,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为防止保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担保。实践中,有些当事人经济困难,无法提供相应财产做担保,致使诉讼保全无法进行。
为降低当事人进行诉讼保全的门槛和成本,控制案件当事人诉讼保全的损失风险,新余中院积极推广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制度。当事人申请保全时,可以在中国人民财产、太平洋财产等保险公司内自行选择担保机构,购买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依据,承诺在申请人申请查封的财产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今年伊始,已立案的3起一审案件中有2起案件采用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