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法律常识
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者:欧阳晶  发布时间:2018-01-26 09:51:31 打印 字号: |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