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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可以独自裁定公司分立吗?
作者:欧阳晶  发布时间:2018-01-25 09:52:30 打印 字号: | |
  公司分立,不仅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司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定程序分立才能产生分立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3条、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的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接到通知书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此外,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决议,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董事长是不可以独自裁定公司分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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