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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想退出合伙企业,他的债权债务怎么定?
作者:欧阳晶  发布时间:2018-01-24 10:35:39 打印 字号: | |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2条、第53条以及第54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时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承担债务的,对内,退伙人应按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办法和比例,以自己的财产来抵补亏损,按规定分担亏损;对外,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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